现在,资本家就使他的工人去工作了。经过一定的时间后,工人支出的一定的劳动量会与他一周工资所代表的劳动相等。假设一个工人一周的工资代表三个工作日,那么,这个工人从星期一开始工作,到星期三晚上,就把资本家所付的工资的全部价值偿还了。他就在这个时候停止他的工作吗?不,决不是的。资本家已经购买了工人一周的劳动,所以工人在剩下的三天中也必须继续工作。工人这种超过补偿工资所必要的时间以外的剩余劳动,便是剩余价值的、利润的泉源,是资本继续不断增大的泉源。
我们不能说这是一种随意的假定:工人在三天之内再生产他所得到的工资,其余三天为资本家工作。他是恰好用三天时间,还是用两天或者四天时间来补偿工资,在这里当然是无关紧要的,那是随情况而变化的。但主要的是,资本家在他支付报酬的劳动以外,还榨取了他不支付报酬的劳动。这决不是一个随意的假定,因为如果有一天资本家从工人那里取得的劳动总是与他所支付的工资相等,那时,他就会关闭自己的工厂。因为那时他的全部利润便落空了。
在这里,我们就解决了上述一切矛盾。现在,剩余价值(资本家的利润是它的一个重要部分)的起源,是十分明白而自然的了。劳动力的价值是被支付了的,但是这个价值比资本家从劳动力榨取出来的少得多。正是这二者之间的差额,即无酬劳动,构成资本家所得的部分,或者更准确地说,构成资本家阶级所得的部分。因为,拿我们前面的例子来说,棉花商人由棉花所赚得的利润,在棉花价格不提高的情况下,仍应由无酬劳动构成。商人要把棉花卖给一个棉纺织厂主,这个厂主从自己的产品中除上述100塔勒之外,还会为自己赚取利润,因此,他是把他所攫取的无酬劳动拿来和商人共分。一切不劳动的社会成员,都是依靠这种无酬劳动维持生活的。资本家阶级负担的国家的和地方的各种税收,土地所有者的地租等等,都是由无酬劳动支付的。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都是建立在这种无酬劳动之上的。
另一方面,如果认为无酬劳动只有在现在这种关系下,即在生产一方面由资本家,另一方面由雇佣工人进行的情形下,才能产生出来,那是荒谬的。正相反,在一切时代,被压迫阶级都必须提供无酬劳动。 有一个很长的时期,奴隶制度是劳动组织的占支配地位的形式,奴隶必须做的劳动,比以生活资料的形式所还给他们的劳动,要多得多。在农奴制度下,直到农民徭役劳动废除为止,情形也是这样。不过,在这里,农民为维持自身生活而工作的时间和为地主工作的剩余劳动之间的区别是极清楚的,因为后者和前者是分开的。现在,形式已经变化了,不过本质依然是一样的。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